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能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单位。建设工程提倡总承包,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可以一并发包,同时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