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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释义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一、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要件
    1、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可见,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严格书面形式要件。
    那么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也要采用严格书面形式要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通常前四种遗嘱均采用的是书面形式,那么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如果也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就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去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此时立遗嘱人尚未死亡,遗嘱也未生效,遗嘱可能存在被撤销、变更以及无效等诸多法律后果。如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之处。二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则居住权人实际将无法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说,无论采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通过遗嘱设立取得居住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面临上述权利实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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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