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有哪些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6.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8.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二、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是过错推定责任吗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是过错推定责任,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这便是过错推定原则。 三、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 过错推定原则和 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主要区别有: 1.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