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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不平等条款可否变更?
释义
    合同不平等条款是可以变更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如果有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免责条款哪些情形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
    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四)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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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