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以下情形进行认定:一、虚假材料,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二、伪造事故,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三、假车主,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四、更换驾驶员,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五、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故以后再投保。六、套牌车出险,套牌车辆出险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