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即使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同意,也不能视为承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有答复期的,即规定期限内的有效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答复期,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交流和被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的合理时间,即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