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活补贴具体申请流程为: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由本人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 2、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临时生活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生活补贴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某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