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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扣分有扣2分的吗?
释义
    驾驶证扣分新规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包括: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酒驾记12分且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超速驾驶记6分,副驾有不满14周岁乘坐记6分罚300元。另外,还有其他违规行为对应的扣分罚款规定。
    法律分析
    处理违章扣分新规
    这些驾驶证扣分新规2018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9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
    10小孩坐副驾,六分三百元
    以下5种违规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⑤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修改)。
    以下3种违规扣2分
    ①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以下10种违规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行驶中拨打手机,由记2分改为记3分,罚100元。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⑩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修改)
    以下5种违规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⑤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新增)。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结语
    违章扣分新规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扣分和罚款规定。新规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如酒驾、逆行、事故逃逸等,扣分和罚款力度更加严厉。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扣分和罚款较低。这些新规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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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