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车辆登记证丢失能补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特别提醒: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必须到场亲自办理,不可代办;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携带单位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2.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4.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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