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企业董事等违反义务导致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