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国刑事司法管辖的确立:相关规定与挑战 |
释义 | 中国人在我国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可根据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根据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前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分析 (一)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 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 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出现的。绝大多数的此类案件应当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外国人在我境外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我国任何一个法院的辖区内,所以无法根据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原则来确定由哪一地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第一,有中国被害人的案件,由被害的我国公民居住地或其出国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由负责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三,地域管辖难以确定或发生管辖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四)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中国人在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于外国人在境内犯罪,也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而对于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根据司法实践,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进行适当处理。对于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情况,可以参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属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指定适当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条 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澳门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对方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澳门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澳门居民、澳门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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