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 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移送管辖的程序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的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首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该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接受。 二、法院移送管辖重新立案吗?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