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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可以因为哪些事由起诉财务公司
释义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因为以下事由起诉:
    1、撤销决议之诉;
    2、不能行使查阅权之诉;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等等。
    一、撤销之诉和合同之诉的区别
    撤销之诉与合同之诉的区别在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哪些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具备以下要件: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2、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5、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撤销合同是哪种诉讼
    撤销合同如果是依撤销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则是形成之诉;如果是依请求权提起诉讼的,则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所谓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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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