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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释义
    要界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范围还是要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作为出发点。解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范围,关键就是要解决哪些犯罪才是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某人是否应对某个犯罪负刑事责任,就是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范围应从其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解决。只有从这两方面来探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才会符合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一般定罪原则。从客观方面来看,要使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则其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必须与某个具体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相符合,当然由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多是以共犯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这里不仅包括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还有就是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单独的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直接定罪就可以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要承担刑事责任则要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由于在犯罪集团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般不直接实行犯罪,具体的犯罪都是由集团成员实施的,其是否对某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要考察集团成员所实行的具体犯罪是否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参与,其参与方式可以是抽象的。当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了整个集团的存续和发展会不段的修正犯罪的范围,此时也要考虑新的范围所确定的犯罪集合。在考察集团成员的犯罪是否应当归责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时,首先就是要考察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所限定的犯罪范围之内,如果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说明这个犯罪中没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参与,是集团成员的个别行为,此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这个犯罪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不能说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就一定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集团成员实施某个范围之内的犯罪是否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支配下实施的。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并不是其单独完成的,而是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支配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形成了一个行为整体而构成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就参与到了这个犯罪的实施当中,其就应当对这个犯罪承担责任。但是,有时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尽管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所限定的犯罪范围内,但是其行为是完全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并出于个人目的而不是出于集团利益的目的,此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与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只是时间和空间上偶遇,集团成员的行为之上并没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也就是说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与集团成员的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关系,这时就应当由集团成员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则对这个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对集团成员来说是一种身体强制,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强制。这种强制性比完全的身体上的强制性要弱,集团成员还是有很大的行为自由的,其也有自己选择犯罪的自由。在犯罪集团成立后,集团内不单单规定了应实施犯罪的大体范围,相应的还有一些内部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如何实施犯罪,实施犯罪以后的利益归属等。具体认定集团成员的行为是否是在集团首要分子支配下实施的,关键是要看集团成员在实施犯罪时是否与犯罪集团这个组织存在着信息和物质上的交流。在从客观方面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时,应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入手,看其行为是否参与到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当中。具体来说就是要把握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特点,当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所确定的集团犯罪的大体范围,并且是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支配下实施的,这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就应当对这些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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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