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第一顺序债权;第二顺序债权;第三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无表决权的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呢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