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公安机关如何介入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特别是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情况。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是需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有必要立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可能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对于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可能违法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必要且应该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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