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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签订没预付款合同有效吗
释义
    《劳动法》不承认“试用合同”,用人单位签订的此类合同属无效合同,责任在用人单位,被聘用者常是受损方。被聘用者可要求单位按规定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试用期”内的“四金”。
    法律分析
    聘用合同虽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订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政策,凡是违反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违反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虽属无效民事行为,但这种无效行为也可能带给双方当事人损失,因此,由于一方原因造成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效责任人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明白了上述道理,当用人单位有意以试用期为幌子造成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时,我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确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有关法律根本不承认“试用合同”。造成这种无效合同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而被损失者则往往是被聘用者。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劳动者干了9个月时,单位以“试用期”为名炒劳动者的“鱿鱼”,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出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一年的试用期应当视为正式合同期。据此,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单位按规定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即使合同被解除,劳动者也有权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并要求按规定单位因提前解除合同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者也有理由要求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所谓“试用期”内的“四金”。
    结语
    明白了上述道理,我们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必须是在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后确定的,而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因此,那些以试用期为借口解除合同或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被聘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被聘用者也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试用期内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应当明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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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3: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