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为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