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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释义
    法律分析: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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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