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 所谓商誉,即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质量的经营性质的客观评价。商誉体现的是社会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一种综合评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商誉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形式,主要理由如下: (一)符合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意旨是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创造财富。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允许其作为出资形式是符合上述立法意旨的。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商誉的分类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对商誉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考察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否长期稳定地获取收益以至于获得超额收益,实际上就是自创商誉的本质问题; 考察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并购的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外购商誉的本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对商誉争论不休,但实务界对商誉的处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外购商誉被界定为被购企业的价格与其可辨认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账务处理原则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购商誉的摊销年限各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取消摊销处理,改为减值测试)。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