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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不胜任工作的孕妇可以解除合同嘛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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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0: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