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法定证据? |
释义 | 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因此,证人证言与书证是不同的两种证据形式。 法律分析 一、证人证言属于书证吗 不是,属于证据。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面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产生于案发日之前的,应列为书证,如是案发后才出具的证明,则为证人证言。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根据此规定,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证人证言与书证是证据的两种形式。 拓展延伸 证人证言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 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广泛的适用范围。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法庭上提供的口头陈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根据不同司法制度和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在一些司法体系中,证人证言被视为直接证据,可以直接用于裁判。然而,在其他司法体系中,证人证言可能需要与其他证据形式相互印证,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可信度。因此,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的界定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结语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证人证言与书证是证据的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法庭上口头提供的陈述,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司法体系中,证人证言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有些司法体系将其视为直接证据,而有些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的界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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