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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纠纷诉讼审理流程程序
释义
    1、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2、到享有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院起诉。3、立案后,法院的内勤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4、准备证据并注意法院的证据规则的规定。5、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6、开庭审理。7、二审审理。8、申请再审。9、申请执行。
    一、二审庭审流程
    1、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二审审理,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5、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6、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7、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8、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9、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10、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11、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1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二、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
    2、经调解协议离婚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
    2、通知到庭诉讼
    3、开庭审理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三、民事二审程序具体如下?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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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