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比例补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在未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期间,职工本人在实际工作(连续工龄)期间由于政策规定的原因,未进行保险缴费的年限,被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即职工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以后,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缴费的实际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作用是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份起在企业全面建立职工(含所谓的固定工)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法律的形式将缴纳社会保险列入必须履行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