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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为疫情大理对集体场所有什么禁令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 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剧院(场)、体育馆(场、中心)、景区景点和网吧、KTV、游乐场(室)等其他公众聚集度高的文广旅体公共场所,全部暂停对外开放。本市各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开放并停止集体宗教活动。此期间不再举行体育赛事文化活动。
    二、原经各级文广体旅部门审批同意的各类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全部暂停或取消。停止民间迎春活动、演出、文化体育活动赛事等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各种公众聚集活动。不搞亲朋好友之间轮流请客,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关闭各地开办的农村家宴中心或村民大食堂,暂停各类集体聚餐活动。所有学校及校外辅导机构一律停课。
    三、在全市机场、火车站和公路入口,对进入大理市辖区人员开展体温测量及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对发热人员采取临时隔离、转送定点医院等措施;乘坐交通工具须服从检疫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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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