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归属于村委会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村委会应按法定程序召集村民会议,确保合法性。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其中,第七款就是关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情。因此,征地补偿款分配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的。本村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讨论决定征地补偿款的的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应当有年满十八周岁过半数的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才算合法,做出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因此,村委会未召集村民会议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是不合法的。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归属问题:村委会与农民的权益如何平衡?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归属问题涉及到村委会与农民之间权益的平衡。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一方面,村委会作为集体组织,应当负责确保征地补偿款的公正分配,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农民作为征地补偿款的直接受益者,应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建立透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以促进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平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结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委会未经召集村民会议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是不合法的。在解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归属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村委会应负责公正分配,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农民则应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透明的分配机制,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权益平衡,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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