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