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如何解除挂名? |
释义 |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之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获得了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并获得了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促进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 结语 虽然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获得了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协议已经签署,其他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将无法获得公司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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