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 2、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 3、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 4、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 5、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柳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5-36号食药卫健审批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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