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海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北海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二、北海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承办人审查(限4工作日) 4、科室负责人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4工作日) 5、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北海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的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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