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迟延在15日内,每迟延一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500元整的违约金;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相当于乙方已付房款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1)提供的证件等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2)拒绝购买该房屋或迟延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15日的。4、房屋交付后乙方装修后,如甲方违约的,按装修票据赔偿乙方装修费,如乙方违约的,装修归甲方费用不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