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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大队流程受理方式
释义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流程及范围:当事人提出投诉或举报,填写登记表,提交证据材料,大队调查并作出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受理范围: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投诉人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保障法律范围内,归口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分析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1. 当事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或举报;
    2、填写登记表;
    3、提交证据材料;
    4、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
    5、调查完成后,作出决定;
    6、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拓展延伸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结语
    总之,根据上述流程,当事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或举报后,经过填写登记表、提交证据材料、调查以及决定处理处罚等步骤,劳动监察大队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为2年内发生、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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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3: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