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
释义 | 居间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的认定要满足两个条件:合同成立与居间人活动有因果关系,且居间人介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 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顾文思义,要求该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的,即该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最终不是因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而取得了系争标的,我们就不能以该结果推断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实。因此违约也无从谈起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没有明确指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认定居间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合同成立与居间人活动的因果关系,且合同应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若委托人最终不是因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而取得标的,无法推断出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无需明确合同中是否有违约条款,只要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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