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为办理居住证后可以享受到以下待遇: 看病就医: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房屋租赁: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务工就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管理: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 1、暂住登记: 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2、居住证申请: (1)申请: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 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温馨提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