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一、留置权能为债权债务提供哪些保障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是要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二、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及消灭原则该怎么办 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消灭原则如下: 1、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要求、内容和实现由法律直接规定; 2、船舶留置权的建立要求是占有船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留置为内容等; 4、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5、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代替留置担保而消灭; 6、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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