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来宾护士变更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
| 释义 | 一、来宾护士变更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二、来宾护士变更注册办理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4、护士执业证书。 三、来宾护士变更注册办理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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