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拾得遗失物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受损失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一般拾得遗失物后会进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无法律或约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拾得遗失物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一般在拾得遗失物後会进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必须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该内容由 邹艳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