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2,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