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路灯开关时间规定 |
释义 | 小区路灯开关时间规定如下: 1、城区内路灯亮灯时间比经纬时空仪亮灯时间(日落时间)延迟15分钟,夏秋季(5月1日起)关灯时间为23:00,春冬季(10月1日起)关灯时间为22:00,其中,新华路、利民街夏秋季时间23:00后调整为单侧亮灯,春冬季时间22:00后调整为单侧亮灯; 2、城区广场内高杆灯按照群众需求,实行部分亮灯,亮灯时间比经纬时控仪亮灯时间延迟30分钟,关灯时间比同一时期路灯关闭时间提前30分钟; 3、县一中、三中、五中学校路段,根据学校晚自习放学时间延迟30分钟关灯; 4、城区所有景观、楼宇照明设施,除节假日(包括周末假期)外全部关闭,节假日前一天晚开始亮灯,节假日结束全部关闭,亮灯时间比经纬时控仪亮灯时间延迟30分钟,关灯时间比同一时期路灯关闭时间提前30分钟; 5、国道111线路灯亮灯时间比经纬时控仪亮灯时间延迟30分钟亮灯,夏秋季关灯时间为22:00,春冬季关灯时间为21:0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综上所述,路灯开灯关灯时间标准是:一般开启的时间在下午5:00,关闭的时间在早晨6:00,根据各个地域天气情况,可能临时做出调整。城区广场内高杆灯按照群众需求,实行部分亮灯。 【法律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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