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管辖权定义及范围 |
释义 | 行政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同级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而特别管辖是例外情况下的一种权力。我国法律对级别和地域管辖权有原则性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创设特别管辖权来弥补制度缺陷。 法律分析 在我国,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包括: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区域的划分,一般分设为四级,即中央、省、市和县。对于这四级行政主体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往往只有原则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只要属于其权限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似乎对于某一的行政事务都具有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三)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一种例外。在行政实践中,如我们严格遵循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确立行政管辖权,有时无法解决行政管辖权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管辖权,以弥补行政管辖制度的缺陷。 结语 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同级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特别管辖是为解决特殊问题而设立的例外管辖权。在我国,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管辖权,确保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科学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对行政主体的有效行使行政管辖权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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