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终止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司法解释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1、终止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审查情况,有权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犯罪事实轻微,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案件可以终止审查,特殊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法解决,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终止侦查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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