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活动中辨认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中的辨认:基本上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辨认程序相同。 一、计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的方式 (一)、是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启封打开所有票箱,并当众进行唱票和计票。 (二)、统计选票的结果出来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公布各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选民的得票数,并根据已经确定的选举形式和程序,公布选举结果。这里的“得票数”包括两部分内容: (1)、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这三个数字完全相符的,或者投票人数与发出选票数完全一致,而收回票数少于或者等于发出选票数的,应当公布为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2)、在收回的选票数中,有效选票多少张,无效选票多少张(包括废票数),弃权票多少张;每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多少张,另选他人的赞成票多少张等,都需要详细统计。 (3)、计票结果公布后,由全体监票人进行笔录、签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 选民领取选票后未投入票箱或投入空白选票的,为弃权票。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部分可以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废票、弃权票和部分有效的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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