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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释义
    第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第二、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对于非违约方来讲一般都有利。一般而言,非违约方已为给付而违约方未为给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自始不存在,此时非违约方则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给付之物,如果合同无溯及力,这一部分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不利于社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如果在非违约方未为给付而违约方已为给付的情况下,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非违约方可将瑕疵给付返还给违约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合同解除能否有溯及力
    (一)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志。
    (三)合同的履行状况: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甲为某汽车生产公司,乙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甲乙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甲卖90辆汽车给乙,分三批发货,每批30辆,每一个月发货一次,甲发货第二次有29辆汽车的质量不能达标,第三次有28辆车质量不达标。甲、乙签解除汽车买卖合同,但第一次卖的30辆车的合同有效。该合同为不具有塑及力。
    二、继续性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除上述道理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因此,在长期的购销合同的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只交付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因为不可分的标的物硬要分为两份,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益处,还不如返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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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