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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释义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分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安排。根据该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安排,例如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相应的休息时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安排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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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