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订立。用工单位有责任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告知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连续用工时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再被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内容如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适用范围和要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要点。根据该条款,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而言,适用范围包括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论其性质、形式和组织形式。而要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该条款还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适用范围和要点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对于建立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执行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保护、告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报酬、支付加班费和提供福利待遇等。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还禁止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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