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可以自主决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也可以凭处方到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不选择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