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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五、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就应当向所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才能考虑是否受理。二、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听取当事人意见;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当事人协议。四、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当事人撤回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以下这些: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事前双方协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有以下这些: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内容由 马丽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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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