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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业分包是否包含材料和劳务?
释义
    专业分包不包含材料和劳务,与劳务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人。工程分包不属于合同转让,合同主体仍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但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方。
    法律分析
    一.专业分包是否含材料和劳务
    1.专业分包不含材料和劳务。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项的工程,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包工不包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工程分包是否属于合同转让
    工程分包不属于合同转让。工程分包是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分包给第三人,但是合同的主体仍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而合同转让后,合同的主体变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专业分包不含材料和劳务,与劳务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工程分包是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合同的主体仍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属于合同转让。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工程。专业工程分包人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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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