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 房屋所有权 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