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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前被告做什么准备
释义
    1、阅读原告起诉状内容,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准备好答辩状;
    2、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就自己的答辩主张提交证据;
    3、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
    4、如果被告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哪些
    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二、法院立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8、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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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49:59